“消費者已拆封,影響了商品完好”,今后,店商要是再以此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將被視為無理拒絕受到處罰。記者從市工商局獲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對于“7天無理由退貨”、“個人信息保護”、“預付款消費”等多方面的消費者權益及相應的處罰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違法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七天無理由退貨
據了解,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的;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的;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的,消費者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后悔權。
同時,網絡商家接到消費者的退貨要求后,15天內必須辦理退貨手續,并在退貨后的15天內返還貨款。
個人信息受保護
《辦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受保護的個人信息含有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當經營者違反正當、合法、必要原則,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后,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由工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處罰。
“霸王條款”按合同違法行為處罰
“霸王條款”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廣大消費者投訴的焦點。《處罰辦法》將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對相關行為按照行政規章的權限設定了處罰,處罰的條款與《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一致。今后,在懲治“霸王條款”時將按照合同違法行為處罰。
同時,《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還對從事修理加工、裝飾裝修以及有關中介服務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
此外,《辦法》中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