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相關文件精神,嚴格我市土地協議出讓程序,規范協議出讓流程,現就出讓前公示制度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對于新增用地項目擬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即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在地塊規劃指標明確后按協議出讓計劃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地點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及相應分局網站,公示期為30天。
二、公示期滿后,如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意向用地者可按程序辦理后續立項、規劃、用地等相關手續;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須采用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
三、對于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仍按現行程序辦理。
四、對于本公告下發之前意向用地者已辦理完立項手續的繼續按現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