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2013年7月3日,2014年6月9日,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官員張化雨兩次遭到實名舉報。據悉,張化雨擔任汾西礦業焦化廠供應科科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涉嫌侵吞國家財產、巨額貪腐、吃空餉、行賄受賄、買官、嚴重擾亂社會風氣、侵害國家財產、將私欲凌駕在法律權威之上,引發全社會廣泛關注。
觸目驚心,小官大貪天人共鑒
張化雨擔任汾西礦業焦化廠供應科科長等職務期間,獨攬國有企業經營大權,既當官員,又當老板,完全將國有企業當做滿足“個人私欲的工具”。在職期間,張化雨疑似將外單位抵賬的價值上百萬元的三臺大貨車據為己有、拉活、收入全部納入他個人腰包。從2003年8月到2012年12月,張化雨“公車私用”長達9年。
2007年,張化雨獨攬經營大權的汾西礦業焦化廠莫名其妙倒閉,導致價值數億元的國有資產蒸發殆盡。耐人尋味的是,07年之前焦化行業的利潤十分可觀,行業的狀況也非常良好。張化雨涉嫌伙同他人共同分割焦化廠巨額財產為己有,以“暗箱操作”致使企業倒閉,有關部門正在調查。
2007年汾西礦業焦化廠倒閉之后,張化雨沒有受到任何追責,而是新任汾西礦業集團交城煤礦管理分公司經營部副部長,(后任該集團物流貿易公司副經理一職)。期間,張化雨從新余鄒某瑩處“獲得”美歸版GL550奔馳車一輛;查證發現車輛手續來源不合法。此外,其還變相擁有奧迪、寶馬730、寶馬X5、奔馳GL300、奔馳GLK300等七臺豪車;在介休市東武屯村、介休市工貿小區等地至少擁有5處房產。
手段非凡,機謀算盡瞞天過海
張化雨何以能夠如此大膽,又如此順風順水,竟然在前前后后十幾年的時間里逍遙法外?有材料顯示,張化雨為了謀求私利用盡了各種手段,其手法之變幻多樣令人意想不到。
1、擔任山西焦煤汾西礦業焦化廠供應科科長等職務期間,企業抵債換來晉K12902、晉K12903、晉K12904三臺大型汽車。據悉,這多部汽車的所有人一直是張化雨,其長期“占據”國家財產為己用,并在2003年到2012年拉活盈利“中飽私囊”。
2、據悉,介休市化謙煤化有限公司工商檔案里疑似是張化雨冒用張道銀名義在《股東會議》《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簽署名字,并將張道銀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2010年4月2日、20日、23日等,其先后多次“欺瞞”相關部門,以去世的父親張道銀的名義“偽造“變更化謙煤化公司營業執照及其法人代表簽字,以去世的父親名義簽字、多次主持召開企業股東大會并“騙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這樣做,無非是采用非法手段來掩蓋張化雨是化謙煤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人,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逃避相關檢查,意圖證實其“為官不經商”、“排污自由”的彌天大謊。……
追責不力,紀檢部門敷衍了事
根據杜先生介紹,他曾經在2013年7月3日,2014年6月9日兩次向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紀檢委實名舉報張化雨涉貪等問題,甚至直接將舉報材料遞交到該紀檢委書記郝志軍手中;然而紀檢委給他回復的三次通報調查結果卻讓他不能信服。在紀檢委的通報回復中,既沒有查明國資面粉廠資產和土地去向真相、張化雨提前6年到還未成立的國企焦化廠當官真相、國企焦化廠倒閉真相,也沒有查明百萬元抵賬貨車的去向和所有人真相;等等。對相關商務材料、工商檔案等證據上署名“張化雨”等人的筆跡及張化雨名下房產和車輛的查證表面化,缺乏技術鑒定、筆跡鑒別、證據搜集過程和嚴謹性;對張化雨及其家人親屬的違法違規行為置之不理……;更奇怪的是,張化雨在被調查期間由國企調到(個人)化謙公司、帶走檔案。疑似“故意放跑人”。
《中華人民共合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兩合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向紀檢委遞交的舉報材料中證據已證明張化雨實際是化謙煤化公司支配經營人事、財務行為的人。如:是財務《票據》《組織機構設置》的簽發支配人;而在經營中確以“委托經辦人”做掩護,意圖掩蓋其是化謙煤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張化雨等時常以“活埋、綁了、打斷腿、不得好死”威脅。
多年時間一晃而過,涉嫌貪腐巨額國有資產、違規經商、違法亂紀、行賄受賄、買官、涉惡等惡劣行為的張化雨依舊逍遙法外,而相關紀檢部門依然敷衍了事。我們期待相關部門下大力度,調查事實真相,掌握相關證據,讓違法亂紀人員接受應有的懲罰,給廣大公平正義人士一個滿意的答復。
附:部分相關事實與證據、線索的情況說明:
下圖,大貨車晉K12902、晉K12903、晉K12904的所有人是張化雨的線索:
??下圖:汾西礦業紀委通報:(國企焦化廠抵賬回來)晉K12902、晉K12903、晉K12904在本廠職工王某名下,不在張化雨名下與張化雨無關的證據:
3、下圖,張化雨是介休市化謙煤化公司實際控制人、履職經營同類企業的證據之一:
??4、下一組圖,汾西礦業紀委查證張化雨1996.7–2010.6在汾局(汾西礦業)焦化廠任供應科科長等(怎么能提前6年任職?)和汾西礦業集團焦化廠2002年6月20日成立的證據:
??來源:http://www.huanqiucity.com/sh/2017.html
觸目驚心,小官大貪天人共鑒
張化雨擔任汾西礦業焦化廠供應科科長等職務期間,獨攬國有企業經營大權,既當官員,又當老板,完全將國有企業當做滿足“個人私欲的工具”。在職期間,張化雨疑似將外單位抵賬的價值上百萬元的三臺大貨車據為己有、拉活、收入全部納入他個人腰包。從2003年8月到2012年12月,張化雨“公車私用”長達9年。
2007年,張化雨獨攬經營大權的汾西礦業焦化廠莫名其妙倒閉,導致價值數億元的國有資產蒸發殆盡。耐人尋味的是,07年之前焦化行業的利潤十分可觀,行業的狀況也非常良好。張化雨涉嫌伙同他人共同分割焦化廠巨額財產為己有,以“暗箱操作”致使企業倒閉,有關部門正在調查。
2007年汾西礦業焦化廠倒閉之后,張化雨沒有受到任何追責,而是新任汾西礦業集團交城煤礦管理分公司經營部副部長,(后任該集團物流貿易公司副經理一職)。期間,張化雨從新余鄒某瑩處“獲得”美歸版GL550奔馳車一輛;查證發現車輛手續來源不合法。此外,其還變相擁有奧迪、寶馬730、寶馬X5、奔馳GL300、奔馳GLK300等七臺豪車;在介休市東武屯村、介休市工貿小區等地至少擁有5處房產。
手段非凡,機謀算盡瞞天過海
張化雨何以能夠如此大膽,又如此順風順水,竟然在前前后后十幾年的時間里逍遙法外?有材料顯示,張化雨為了謀求私利用盡了各種手段,其手法之變幻多樣令人意想不到。
1、擔任山西焦煤汾西礦業焦化廠供應科科長等職務期間,企業抵債換來晉K12902、晉K12903、晉K12904三臺大型汽車。據悉,這多部汽車的所有人一直是張化雨,其長期“占據”國家財產為己用,并在2003年到2012年拉活盈利“中飽私囊”。
2、據悉,介休市化謙煤化有限公司工商檔案里疑似是張化雨冒用張道銀名義在《股東會議》《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簽署名字,并將張道銀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2010年4月2日、20日、23日等,其先后多次“欺瞞”相關部門,以去世的父親張道銀的名義“偽造“變更化謙煤化公司營業執照及其法人代表簽字,以去世的父親名義簽字、多次主持召開企業股東大會并“騙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這樣做,無非是采用非法手段來掩蓋張化雨是化謙煤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行為人,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逃避相關檢查,意圖證實其“為官不經商”、“排污自由”的彌天大謊。……
追責不力,紀檢部門敷衍了事
根據杜先生介紹,他曾經在2013年7月3日,2014年6月9日兩次向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紀檢委實名舉報張化雨涉貪等問題,甚至直接將舉報材料遞交到該紀檢委書記郝志軍手中;然而紀檢委給他回復的三次通報調查結果卻讓他不能信服。在紀檢委的通報回復中,既沒有查明國資面粉廠資產和土地去向真相、張化雨提前6年到還未成立的國企焦化廠當官真相、國企焦化廠倒閉真相,也沒有查明百萬元抵賬貨車的去向和所有人真相;等等。對相關商務材料、工商檔案等證據上署名“張化雨”等人的筆跡及張化雨名下房產和車輛的查證表面化,缺乏技術鑒定、筆跡鑒別、證據搜集過程和嚴謹性;對張化雨及其家人親屬的違法違規行為置之不理……;更奇怪的是,張化雨在被調查期間由國企調到(個人)化謙公司、帶走檔案。疑似“故意放跑人”。
《中華人民共合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兩合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向紀檢委遞交的舉報材料中證據已證明張化雨實際是化謙煤化公司支配經營人事、財務行為的人。如:是財務《票據》《組織機構設置》的簽發支配人;而在經營中確以“委托經辦人”做掩護,意圖掩蓋其是化謙煤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張化雨等時常以“活埋、綁了、打斷腿、不得好死”威脅。
多年時間一晃而過,涉嫌貪腐巨額國有資產、違規經商、違法亂紀、行賄受賄、買官、涉惡等惡劣行為的張化雨依舊逍遙法外,而相關紀檢部門依然敷衍了事。我們期待相關部門下大力度,調查事實真相,掌握相關證據,讓違法亂紀人員接受應有的懲罰,給廣大公平正義人士一個滿意的答復。
附:部分相關事實與證據、線索的情況說明:
下圖,大貨車晉K12902、晉K12903、晉K12904的所有人是張化雨的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