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報道了大連市12天內連續發生3起燃氣灶鋼化玻璃面板自爆事件。未曾想,3月26日,在大連又發生了一起電視柜鋼化玻璃面板自爆事件。
4月17日,大連消費者杜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盡管事情過去半個月了,可一想起客廳電視柜玻璃臺面的爆炸場面,依然心有余悸。”
記者在大連多個家電賣場采訪時發現,無論是銷售燃氣灶鋼化玻璃面板的營業員,還是銷售玻璃臺面電視柜的營業員,在向記者推薦該類產品時,都將美觀、環保、好清洗等鋼化玻璃的優點說了一大堆,可沒一人向記者介紹鋼化玻璃存在自爆的可能性。
記者現場翻看了幾個產品的說明書,發現上面均沒有玻璃面板存在“自爆”可能的消費警示。而當記者向銷售者詢問該產品是否有玻璃面板自爆問題時,對方大多會以“國家允許鋼化玻璃有自爆率”為由為廠家開脫。
那么,“自爆率”真的就是“保護罩”?廠家是否應在產品說明書中做出明確的安全消費警示?
事件:
電視柜鋼化玻璃面板突然自爆
杜女士向本報記者回憶說,她今年60歲,外孫女才26個月。3月26日中午12時許,她正在廚房做飯,孩子在廚房玩,客廳里沒人。突然,‘哐啷’一聲響,把孩子嚇得哇哇大哭。異響發出后,她一邊把孩子抱在懷里安慰著,一邊到客廳查看情況。一進客廳,杜女士驚呆了。“是電視柜的玻璃臺面自爆了,電視下沉到柜體里,玻璃碴子飛濺到客廳地板及沙發上,最遠的碎片距離電視柜約2米遠。”杜女士懵了,沒人碰、未受熱的電視柜玻璃面板,怎么會無緣無故自爆呢?“萬幸的是沒傷到孩子。如果玻璃面板自爆時我和孩子在客廳里看電視或玩耍,后果不堪設想。”
杜女士向記者出示了相關購買憑據。2014年9月26日,她女婿在大連一家家居建材商場某品牌店鋪購買了這個電視柜,同時購買了一個同品牌的鋼化玻璃臺面茶幾,共花費4674元。“發生這樣的事真是太嚇人了。不論是已經自爆的電視柜,還是沒自爆的茶幾,都讓我們覺得不安全,我們要求退貨。”杜女士說,當時購買玻璃面板的電視柜和茶幾是出于材料環保的考慮,“買之前,售貨員并沒有告知鋼化玻璃能自爆。如果我知道,肯定不會買。”
賣方:
國家允許有一定的自爆率
隨后,杜女士的家人聯系上了與該電視柜品牌相關的營業員。
該營業員表示,杜女士家購買的品牌已經從這家商場撤柜了,但因為同一品牌的區域經理在其店鋪駐店,所以此事由他們處理。產品都有保質期的,一年保修,終身維護。而且鋼化玻璃的產品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是國家允許的范圍。“自爆率”真的就是“保護罩”?能成為經營者和廠家免責的理由嗎?
專家:
鋼化玻璃自爆是尚未解決的“頑疾”
中國日用玻璃協會的一名專家告訴記者:“鋼化玻璃是通過化學或物理方法,在玻璃表面形成壓應力,增強玻璃自身抗壓性、寒暑性、沖擊性等。”對于自爆現象,這位專家表示,與玻璃的深加工、鋼化過程及原材料有關,這些是目前鋼化玻璃行業未能解決的“頑疾”。而且鋼化玻璃的單片面積越大,自爆可能性越大;玻璃結構越厚,自爆可能性越大。
中國建筑玻璃與工業玻璃協會的一名專家告訴記者,國家規定鋼化玻璃允許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也就是說1000塊鋼化玻璃中允許有3塊發生自爆。“大多數消費者日常購買的鋼化玻璃產品的數量是有限的,千分之三的概率確實不好直觀判斷。對消費者個人來說,產品自爆了,概率就是百分之百。它不同于一棟樓用鋼化玻璃裝修,數量多,自爆了多少,會比較直觀。”該專家指出,在日常工作中,他曾接觸過不少鋼化玻璃自爆的案例,對于消費者維權過程中遇到經營者或廠家以自爆率為說辭的做法,該專家連說多個“沒辦法”。
既然鋼化玻璃自爆是未能解決的“頑疾”,廠家為何不能在產品說明書中向消費者做出消費警示呢?
探討:
說明書是否應提及自爆問題
4月18日,記者在大連國美賣場發現,在說明書上羅列的諸多事項中,并未提及“自爆率”和相關的注意事項。對此,某廠家的銷售人員表示,不會在說明書上做這樣的嘗試,不會明確告知產品自爆率。“只要按說明書上注意事項使用,一般不會發生自爆。”廠家銷售人員說得很肯定。
記者隨后在大連蘇寧家電賣場向多家銷售鋼化玻璃灶具的人員問及說明書中是否應該如實寫明玻璃面板存在自爆的概率,并做出這方面的消費警示,但廠家銷售人員均明確表示,由于是小概率事件,說明書中不會提及自爆概率,也未提及針對自爆的注意事項。
而對于“如果玻璃面板發生自爆,店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4個廠家的銷售人員表示自爆不在賠償范圍內,且玻璃面板電視柜屬于家具,沒有保修期一說。
對此,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情權,即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與消費活動有關的情形,包括產品可能出現的危險。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對于產品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仍然有發生的可能性時,經營者有義務予以說明,而不能因為是“頑疾”、無法解決或者是小概率而不予以事先提示說明。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屬于經營者提示說明義務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