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龍先生與裝修公司簽訂的合同中,一份約定了進場時間,另一份卻沒有約定,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只有對簿公堂。昨日,武侯法院通報,該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裝修公司退還龍先生3000元定金。法官提醒,裝修合同應約定開工和竣工時間。
今年3月9日,龍先生與一裝修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了裝修款為69000元,以及工程內容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龍先生說,他與裝修公司約定的開工日期為今年3月11日,竣工日期為5月10日。合同簽訂后支付定金3000元,后來他多次催裝修公司開工,但對方均答復會按期完成裝修,但至今沒進場。
后來,龍先生將裝修公司起訴到法院,訴請解除雙方合同,裝修公司支付10%的違約金6900元,并返還定金3000元。裝飾公司也拿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但上面并未約定開工和竣工日期,只是約定了工期為90天。該公司認為,龍先生找各種理由拖延,拒絕履行合同。在雙方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龍先生卻請他人完成了敲墻工作,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此,龍先生解釋,合同簽訂后,裝修公司一直不進場,在需要進行墻體拆除時,裝修公司要求在約定每平方米80元拆墻單價上增加費用,稱如果不同意可另外找人拆墻,所以他找他人完成了拆墻工作。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提供的兩份合同原件均有龍先生簽字,也有裝修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但兩份合同不完全一致,龍先生的合同中有開工、竣工日期,而裝修公司的合同中這兩項為空白。此外,龍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了定金3000元。龍先生花費2400元找他人完成了墻體拆除,裝修公司至今未實際進場施工。因此,雙方的裝修合同并沒有實際履行。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